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商注册申请方承诺
本申请人/机构自愿申请成为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并作出以下承诺:
本申请人/机构承诺已经全部理解并接受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并自愿接受流通中心规章制度的制约;承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诺本申请人/机构的净资产(存款理财、有价证券、房产等)不低于50万元;承诺具备足够的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承诺控制投资额度,在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不影响自身正常生活品质;承诺通过所属交易账户下达的指令不受他方引导或影响,均为自身判断后的行为,并对所有交易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本申请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市场风险,并具备足够的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完全理解并接受《交易商注册申请方承诺》及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全部交易规则、规定;对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法合规性无任何异议;知晓市场客服热线400-001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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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贸易流通交易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交易商:
当您参与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时可能获得一定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相应风险。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风险,特提供本《风险告知书》。请您在入市前务必认真、详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流通中心”)的相关交易制度和本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并对自身的风险理解能力、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以及财务经济状况、投资经验等做出客观判断,并客观理性的认识到商品交易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在从事某合约交易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交易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务必认真阅读并遵守流通中心的各项规则,在认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后参与交易。
2、切勿轻信任何机构或个人对潜在收益的承诺及夸大宣传,例如稳赚、高收益等描述;所谓的内幕及专业老师分析建议均不可作为入市交易的参考和依据,所有下单交易必须基于您自身的判断。
3、商品的行情波动,关于相关的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的变化,都可能给您的交易带来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上述风险,及时关注市场因素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的预案。
4、您对交易账户、银行账户和相关密码负有严格保管义务,切勿向他人泄漏其交易账户、银行账户及相关密码。您在进行银行业务和交易过程中因您密码的泄露、盗用或使用不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将自行承担。
5、您不得私下将交易账户委托他人代理交易、代客理财、收益分成等行为,否则您将可能承担由此给您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对交易账户的所有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6、任何因流通中心不可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政府管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影响、国际或国内的禁止、限制或保障性措施以及停电、技术故障、网络故障等导致的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不可抗力事件,都有可能会对交易商的交易产生影响;交易商必须充分了解上述全部风险,并承担上述风险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
7、交易采用电子交易模式,电子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国际互联网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所有交易商通过网上交易系统发出的交易指令,以流通中心电脑记录的数据为准。由于通讯线路繁忙或服务器负载过重,交易商可能不能及时进入网上委托系统完成交易;由于网络传输延迟,在交易商的查询结果中显示委托还未成功,交易商如果再次发出委托,可能会使委托服务器收到交易商的重复委托,导致重复买卖;同时由于网络延迟,可能在指定的委托价位不能成交,让交易商遭受损失;由于网络故障或延迟,可能交易商的电脑界面已提示成功发送委托,但委托服务器并没有接受到委托指令,从而不能及时完成交易,这里需要交易商及时查证核实成交情况;交易商的电脑系统有可能被病毒或网络黑客攻击,从而使投资决策无法正确或及时执行;上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商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风险,交易商必须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承担上述风险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
8、互联网是全球公共网络,并不由任何一个机构所控制,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的途径不是完全确定的,互联网本身并不是绝对安全可靠的环境。互联网上传输的数据有可能被某些个人、机构通过某种非法渠道获取,并有可能恶意破坏数据的原始性。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中断。由于网上黑客、网络病毒的破坏,电子委托交易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交易商可能不能及时进入该系统进行正常交易,或接到错误信息等给交易商带来风险。交易商必须充分了解互联网导致的潜在风险,并承担上述风险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
9.交易商自备的计算机可能存在的性能、质量、病毒等其他原因,影响到交易指令的及时执行、交易时间的准确或者交易数据的完整准确从而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10、您应通过交易系统及时查阅、处理交易相关信息,如逾期造成的损失,均将自行承担。
本风险告知书告知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无法详尽揭示从事交易的所有风险因素,您还应认真地对其它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
参与商品交易可能有盈利也可能有亏损,在入市交易之前,您必须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在充分认可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并接受全部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觉得是否签署《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书》并入市交易。
本流通中心郑重提醒交易商,参与交易前有义务了解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合法合规,对交易模式无任何异议;交易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请分清投资与投机、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请切记风险!
本申请人/申请机构已完全理解并接受上述《商品贸易流通交易风险告知书》,认可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法合规性,充分认识并接受市场风险。
申请人签名:
交易商单位:
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便于您了解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请您如实填写以下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测评结果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请您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为了及时了解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我们建议您持续做好动态测评。我们承诺对您的测评信息保密。
投资者资产证明
尊敬的投资者:
遵照江苏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为了便于您了解自身的资产状况是否符开户条件,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资产情况证明。我们承诺对您的测评信息保密。
本申请人保证填写情况属实并具备法律效力,且上述资产市值合计不低于200万元;本申请人保证具备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业务所需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江苏省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
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商须知
一、交易商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交易商须为具备从事交易主体资格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人机构,或年满18周岁未满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交易商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商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承诺控制投资额度,在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下不影响自身正常生活品质;承诺对申请人的交易活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交易商须全部理解并接受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并自愿接受流通中心规章制度的制约。
年龄高于65周岁、低于18周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或不具备完全自主行为能力的人员不适合参与此交易。
二、在您成为流通中心交易商之前,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文件:
1、《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交易规则》;
2、《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商管理办法》;
3、《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4、《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结算细则》;
5、《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商品贸易流通交收细则》;
6、《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7、《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投诉处理办法》;
8、《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市场监察管理办法》(暂行);
9、《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10、流通中心公布的其它业务规则、规定。
流通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修订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并通过流通中心网站公布。除特别声明外,所有经修订的内容自其在流通中心的网站上公布之日起自动生效;修改的内容本身有生效日期的,以该生效日期为准。
书面签署或网签交易商入市协议即代表您对以上所述内容的完全理解和接受。
三、文件的签署
交易商入市协议必须由交易商本人签署或网签,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四、交易商需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交易风险
1、交易商应知晓交易具有杠杆比例的投资特点,可能导致快速的盈利或亏损。若交易的方向与行情的波动相反,会造成较大的亏损,根据亏损的程度,交易商必须满足随时追加保证资金的要求,否则其电子合同将会被交易系统代为转让,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交易商在交易系统内,通过网上终端所提交的交易申请一经成交,即不可撤回或撤销,必须接受这种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3、交易商应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应仔细阅读并签署《商品贸易流通交易风险告知书》。
(二)知晓交易用语的含义
“流通中心”是指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
“交易商”是指自愿申请,获流通中心批准,参与流通中心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和合格自然人。
“电子合同”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对指定商品所订立的买卖及交收电子协议。
“预付货款”是指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流通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电子合同履行所支付的资金。流通中心有权调整预付货款额度。
“交收履约担保金”是指交收配对成功的买卖双方按交收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交付的确保证双方履行交收的资金。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同约定和流通中心相关规定对交易商预付货款、交收履约担保金、转让收入、账面价差、各项费用和款项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交收”是指根据挂牌商品要求以及流通中心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将该挂牌商品所载商品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注册仓单”是指经交收仓库开出并由流通中心认定的存货、提货凭证。
“订货限额”是指流通中心对交易商的电子合同量规定的最高持有数额。
“代为转让制度”是指当交易商的预付货款或交收履约担保金不足并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时、因交易商违规受到处罚时、根据流通中心的紧急措施应给予代为转让时、及其他应给予代为转让时,流通中心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加大,实行代为转让的制度。
(三)知晓自行承担交易结果和交易风险
交易商应知晓交易申请必须建立在自主决定的基础之上。任何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代表该会员及其个人对市场的观点,不作为交易商的投资和交易参考,不构成任何的要约或承诺。会员及其工作人员不允许对交易商作出获利保证,并且不允许与交易商分享收益或共担交易风险,且交易商应知晓任何针对交易的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没有依据的。交易商承诺按照交易规则,自行承担交易结果和交易风险。
(四)知晓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紧急措施的出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措施的实施,流通中心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修改等原因,均可能会对交易商的投资产生影响,交易商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五)知晓价格波动的风险
交易行情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国内外经济形势、外汇汇率、相关市场走势、供求关系、政治局势和能源价格等等),这些因素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机制非常复杂,交易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把握,因而存在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如果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则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交易商必须独自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六)知晓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相关规则,流通中心可能会因市场风险的具体情况而采取调整预付货款及交收履约担保金标准、调整订货限额、调整交易时间、提前交收等风险控制措施,交易商此时应慎重决定具体操作。
本流通中心郑重提醒交易商,参与交易前有义务了解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参与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即视为认可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法合规,对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模式无任何异议;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请分清投资与投机、风险和收益之间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谨慎入市,理性操作,注意身心健康与资金安全。
本申请人/本机构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交易商须知》及文中涉及的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全部交易规则、规定。
申请人签名:
交易商单位:
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商入市协议
甲方: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流通中心”)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数据产业园C区南二单元5楼
联系电话:400-0017-203 传真:0515-8810261 邮编:224008
乙方:
乙方联系方式:
乙方所属贸易商机构编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开设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在签署本协议前,甲方已经向乙方充分说明了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双方认为本协议条款含义明确,没有发生歧义。
第一节 基本事项
第一条 乙方已仔细研读了甲方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自愿参与甲方相关挂牌商品的预售交易,并将严格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条
双方认为,甲方的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等实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甲方风险之必需,乙方承诺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的盈亏,以及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并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乙方须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所申请的交易账户的密码,乙方交易账户下发出的全部指令均视为乙方行为,乙方对该指令所产生的结果负全部责任。乙方的交易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因交易账户转借他人而引起的一切纠纷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乙方的交易资金由指定结算银行和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共同监管,乙方自行办理资金出入。
第五条
因甲方无法预测或不可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因上述事故造成交易异常或交易传输数据中断,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六条 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入市协议,并视频验证乙方真实意愿后为乙方开设交易账户;达到流通中心规定标准后开启乙方交易账户全部交易权限。
第七条 若因为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商誉或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节 资金
第八条
乙方通过其在流通中心书面登记的银行账户与甲方在资金存管银行、监管机构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之间以转账的形式办理出入金。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资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活动及风险控制要求对预付货款、交收履约担保金标准进行调整。乙方对缴存的资金不享有任何利息。
第九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乙方交存的资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资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支付交收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三)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二条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互联网等方式下达。
A、书面委托方式:乙方在甲方交易商单位营业场所内以书面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乙方应完整、准确、清晰地填写委托交易指令单,该委托交易指令单必须由乙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B、互联网自助委托方式:乙方通过电脑及可移动电子设备经国际互联网(INTERNET)与甲方的交易系统相连,下达交易指令,指令下达即生效。
第十三条 乙方在发出指令后,乙方必须承担交易结果。由于甲方不能预先避免的原因导致乙方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节 交易
第十四条
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是指利用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等手段对流通中心指定商品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与过程。乙方参与交易前有义务了解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相关的政策法规,乙方参与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即视为认可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法合规,对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模式无任何异议。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认定,商品贸易流通交易中仍然存在且不限于下列风险:
1、由于互联网数据传输的特性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数据错误,乙方密码可能会泄漏,乙方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和网络病毒破坏的可能性,甲方网上交易系统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问题,导致行情中断、停顿或者数据错误,对交易商造成误导;
3、由于乙方的商品贸易流通交易设备及软件系统与甲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可能导致乙方无法进行交易或交易失败;
4、由于乙方缺乏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乙方对商品贸易流通交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有充分的认知,并接受从事交易须承担的各种风险。
第十六条 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每日交收及到期集中交收制度。
第十七条
乙方交易的初始密码由甲方提供,乙方应当在取得初始密码后的第一时间内修改为新的交易密码,然后才可从事商品贸易流通交易。乙方的交易密码只限于乙方掌握,凡是使用乙方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皆视为乙方自身意愿,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须确保自己的交易密码安全,由于密码泄露所带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遗忘或不慎丢失自己的交易密码,乙方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重置新的密码。
第十八条 商品贸易流通交易软件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从甲方指定处获取,乙方不得擅自或试图更改交易软件。
第十九条 由于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乙方应同时掌握和使用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的顺利进行,乙方用于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的设备应当符合要求,乙方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果乙方用于商品贸易流通交易的设备出现故障导致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承诺不会有以下行为:
1、私自将交易系统终端或交易账号交给他人使用;
2、破坏或干扰甲方加密设施、交易系统;扰乱甲方正常业务秩序;损害甲方正当权益或形象;
3、恶意刷单行为(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4、任何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如乙方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甲方有权按规则处置,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第五节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乙方的资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由甲方在每交易日结束后进行清算。如乙方在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以上款项,乙方应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后30分钟内,按规定划入足额资金或采取自行转让措施,补足资金余额,否则甲方将对其持有的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同实行代为转让,直至补足所欠款项。乙方须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制定谨慎的交易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十三条 特殊风险控制
1.因乙方违规行为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代为转让的乙方所持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同,甲方有权代为转让而无需乙方许可,乙方应承担代为转让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损失。
2.乙方连续三个月无交易且无电子合同的,甲方有权临时冻结乙方交易账户。
第六节 联络保证和关注义务
第二十四条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能使甲方及甲方交易商单位顺利联系到乙方。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下达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电子合同持有过程中,应随时关注自己的账户状况,尤其要关注电子合同、资金和权益变化。乙方有义务每日关注与己相关的行情变动状况以及账户资金变动状况,确保每日知悉账户内的资金变动以及电子合同情况,无论有无交易,乙方均应每日主动查看账单及资金余额情况,及时减仓或追加资金。乙方对当日的交易结算结果有异议时,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30分钟前向甲方书面提出。如果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结果认可。
第七节 实物交收
第二十六条 交收申报、交收通知、交收货款、商品验收及交收违约处理依照甲方相关的交收业务规则执行。
第八节 费用
第二十七条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交易手续费、交收手续费等各项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有权利根据流通中心的规则和要求对以上费用收取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乙方涉及的税项由乙方负担。
第九节 免责条款
第二十九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方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相关交易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通讯设施中断、电脑程序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的指令传达、执行延迟等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节 协议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于乙方交易资金汇入甲方指定的江苏省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监管账号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本协议有关条款随时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将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变更或者补充内容,在甲方网站www.huimdc.com公布或按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
第三十四条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的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相关的章程、规则和有关的业务细则执行。
第十一节 协议终止和账户的清算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向乙方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在从甲方发出通知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将自己持有的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合同转让或交收。乙方可以通过书面申请撤销账户的形式,经流通中心核准后终止本协议。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1、乙方持有未转让电子合同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2、乙方与甲方有尚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通过代为转让或执行质押物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
1、乙方交易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2、乙方有欺诈操纵市场及场外交易等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
3、乙方缺乏诚信或者扰乱甲方正常营业秩序的;
4、乙方参与交易的相关商品到期下架的;
5、乙方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7、乙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者扣划;
8、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的政策或指令中有明确要求进行强制清算的;
9、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者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的。
乙方应对账户清算的费用和清算后的债务余额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十二节 纠纷处理方式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乙方与交易商单位或甲方发生交易纠纷、争议、诉讼期间,乙方不得新订立电子交易合同,甲方有权暂停乙方交易权限。
第十三节 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议定。
第四十条
本协议中所包含的《商品贸易流通交易商须知》、《商品贸易流通交易风险说明书》及甲方颁布的全部交易规则、细则和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以甲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为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甲方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所订。如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甲方业务或规则制度等发生变动,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最新变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及甲方发布的各项规则及管理制度的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电子档网签与纸质文本签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流通中心最新公布版本为准,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甲方。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乙方网签后,须所属贸易商单位在线初审及流通中心复审通过后生效。乙方所属贸易商单位在线初审通过,即视为其签署本协议。本协议电子档案保存于甲方数据库。
甲方: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
签署方式:网签
签署日期:
签署地点:江苏省盐城市大数据产业园C区南二单元5楼
本申请人/机构已充分理解并自愿作为乙方签署上述《江苏惠明农产品流通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商入市协议》;对商品贸易流通交易模式合法合规性无任何异议,承认电子档网签本协议与纸质签署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担签署本协议所带来的全部法律责任。